作者:譚卓然 律師
來源:供應鏈法律
【知識點: 電子數據的效力】
故事背景
1.深圳B供應鏈公司是B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的子公司,負責供應鏈管理及其配套業務。B供應鏈公司的采購工作是通過名稱為“B供應商門戶網”的網站來發布采購訂單,由供應商根據發布價格等情況決定是否接受。
2.上海F科貿公司是B供應鏈公司的供應商之一,可使用用戶名及密碼登陸該網站查看B供應鏈公司發布的采購信息。F科貿公司通過該網站與B供應鏈公司簽訂了三份采購訂單,采購訂單中有B供應鏈公司業務人員的電子簽名。采購訂單約定了采購的物品、數量、單價、交貨日期、付款方式等條款。
3.后F科貿公司送貨到B供應鏈公司的指定地址,送貨單上加蓋了收貨專用章。B供應鏈公司的業務人員在該網站中確認F科貿公司送貨情況與約定相符,并在網站中形成了對賬單可供打印。
4.F科貿公司開具了發票給B供應鏈公司,B供應鏈公司業務人員在該網站上簽收收到發票的日期及發票金額。F科貿公司后來多次要求B供應鏈公司支付貨款,但B供應鏈公司未理會,F科貿公司告到法院。
5.F科貿公司除了提交送貨單原件、發票復印件外,包括采購訂單在內的其他證據都是在“B供應商門戶網”等網站上打印的資料。
6.問題:供應鏈公司在網絡平臺發布的采購訂單能否作為追款依據?
法院說法
7.前海合作區法院一審認為:
7.1F科貿公司提交的證據中除了送貨單能夠提供書證原件外,其他證據包括采購訂單、對賬單、發票簽收等均為電子數據方式形成,F科貿公司也提交了相應復印件。電子數據證據這一種類是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的證據形式。
7.2法律對電子數據的搜集、證據形式、證據效力有明確規定,主要見《電子簽名法》的相關規定,電子數據只要符合法定條件,可視為滿足法律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。F科貿公司提供了公證處出具的《公證書》,經公證的文本與F科貿公司在起訴時提交的采購訂單等復印件一致,法院確認這些復印件滿足法律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。
8.深圳中院二審認為:
F科貿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,提交了采購訂單和發票等證據,這些證據來自于“B供應商門戶網”的網站和“B發票管理系統”的網站,因這兩個網站是B供應鏈公司與F科貿公司交易的平臺,B供應鏈公司并無證據否定該交易平臺,因此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。
經驗教訓
9.《合同法》規定,當事人訂立合同,有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,其中的書面形式,是指合同書、信件和數據電文(包括電報、電傳、傳真、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供應鏈公司在網絡平臺發布的采購訂單屬于電子數據,因此,以該形式訂立合同是法律允許的。
10. 而且,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“電子數據”是證據的八種法定形式的其中一種,即在網絡平臺發布的采購訂單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。
11.但是,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。最高院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進一步明確,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,由當事人質證。未經質證的證據,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因此,當出現糾紛并提交至法院時,供應鏈公司在網絡平臺發布的采購訂單,必須經過“質證”程序,才能依法作為追款依據。
12.由于在網絡平臺上的信息、數據等電子數據以書面形式呈現時,只是一份打印或復印的文件,并沒有原件,一旦出現糾紛或“賴賬”并提交到法院時,某一方就有可能不認可這些電子數據的“真實性”。本案中,供應鏈公司就沒有認可其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采購訂單、對賬單等。法院結合《民事訴訟法》、《電子簽名法》,以及經公證的電子數據,并經過其他證據的佐證,最終確認了采購訂單這些復印件的真實性。
13.以網絡平臺進行交易是一種常見的方式,本案出現的對采購訂單等電子數據“真實性”爭議是值得注意的風險。結合《電子簽名法》等規定,以下幾種可能的風控措施供參考:
措施1:簽訂框架協議明確網絡平臺的交易方式,甚至約定相關電子數據的效力,例如本案中的采購訂單、對賬單等,并保留好協議原件。
措施2:以可識別發件人、收件人身份的電子郵件傳輸網絡平臺上的電子數據,并考慮進一步以原件的授權文件明確這些電子數據的效力。
措施3:當交易可能出現潛在糾紛,基于網絡平臺不是自己能控制,并可能出現不能隨時調取電子數據甚至出現數據更改情況下,對電子數據進行公證,固定證據。
措施4:收集并保留相關的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證據,佐證網絡平臺的交易方式及電子數據的效力。